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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麟执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08-07-28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李永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9)麟执字第101-2号申请人杨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李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1999)麟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杨某某于1999年12月6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某某确无履行能力,于2000年12月10日中止执行。在2001年11月恢复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其妻患重病去世,拖欠医疗费20000元,且生活困难。2003年清理积案期间,被执行人李某某给付赔偿款200元。在2004年至今清理执行积案期间,其邻居反映,从2003年被执行人李某某祖母及父母先后去世,其领三个孩子外出打工,未见其返家,下落不明,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1999)麟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纪明执行员  黄宏平执行员  XX兵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瑞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