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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2908号

裁判日期: 2008-07-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西安天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耿素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西安天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耿素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2908号原告西安天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华路**。法定代表人许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贺焱,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耿素珍,女,汉族,1968年8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赵红军,男,汉族,1978年10月4日出生,甘肃省宁县平子镇袁家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天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耿素珍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7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天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33元,由原告减半负担866.50元。代理审判员  王娜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