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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苏行审监字第056号

裁判日期: 2008-07-28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晋岺与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晋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8)苏行审监字第056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原审上诉人)晋岺。申请再审人晋岺不服南京市鼓楼区公安分局不予刑事立案决定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5日作出(2004)鼓行诉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裁定不予受理。晋岺不服,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0日作出(2004)宁行诉终字第9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晋岺仍不服,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晋岺申请再审称,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院经审理认为,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根据晋岺控告,经审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是根据刑事诉讼法授权实施的行为,晋岺请求撤销鼓公复字(2003)2号复议决定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综上,申请再审人晋岺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晋岺的再审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 鸣审 判 员  钱志明代理审判员  刘 刚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卢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