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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灞民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08-07-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魏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1161号原告魏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7月28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原告150元,退付原告150元。审 判 长  苏 谦审 判 员  刘公社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 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