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绍民二初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08-07-2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李元兴与任坚强、胡建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元兴,任坚强,胡建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224号原告李元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永刚。被告任坚强。被告胡建娟。两被告共同委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俞金良,浙江和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元兴诉被告任坚强、胡建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元兴撤回对被告任坚强、胡建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