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临罗民一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08-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魏先美与尹守跃、秦德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先美,尹守跃,秦德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临罗民一初字第1090号原告魏先美,女,195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代理人曹华,山东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守跃,男,195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沭县。被告秦德学,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沭县。关于原告魏先美与被告尹守跃、秦德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23日作出(2008)临罗民一初字第1090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被告申请解除鲁Q×××××轿车的查封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鲁Q×××××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