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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柘法民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08-07-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德荣与王稳霞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荣,王稳霞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柘法民初字第476号原告陈德荣,女,住柘城县。被告王稳霞,女,住柘城县。原告陈德荣诉被告王稳霞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8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裁定如下:此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孙振兴审判员 :苏长青审判员 :吕元奎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文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