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柘法民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08-07-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德荣与王稳霞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荣,王稳霞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柘法民初字第476号原告陈德荣,女,住柘城县。被告王稳霞,女,住柘城县。原告陈德荣诉被告王稳霞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8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裁定如下:此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孙振兴审判员 :苏长青审判员 :吕元奎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文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