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图民一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08-07-28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朴勇男与延边凉水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花,延边凉水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图民一初字第378号原告王春花。委托代理人朴勇男。被告延边凉水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图们市凉水镇振兴委。法定代表人孟庆贵,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忠华,吉林敖联律师事物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朴勇男与被告延边凉水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花于2008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法律依据不足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花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金郑权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君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