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浙民三终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08-07-28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浙江省永康市华宝电器有限公司与先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先达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先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浙江省永康市华宝电器有限公司,先达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三终字第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先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Haenisch。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克、欧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省永康市华宝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有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卢江丽、卓微赞。原审被告先达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责人李程。上诉人先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07)甬海法商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先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28日以可补偿对方当事人损失而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先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先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350元,减半收取4675元,由先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苗 青代理审判员 王胜东代理审判员 郭剑霞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章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