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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浙民三终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08-07-28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浙江省永康市华宝电器有限公司与先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先达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先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浙江省永康市华宝电器有限公司,先达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三终字第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先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Haenisch。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克、欧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省永康市华宝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有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卢江丽、卓微赞。原审被告先达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责人李程。上诉人先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07)甬海法商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先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28日以可补偿对方当事人损失而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先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先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350元,减半收取4675元,由先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苗 青代理审判员  王胜东代理审判员  郭剑霞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章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