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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碑民再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08-07-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审原告李广学、饶淑兰、李斌霞、李敏学诉原审被告李建学房屋确权、返还使用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广学,饶淑兰,李斌霞,李敏学,李建学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碑民再字第00018号原审原告李广学,男,195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原审原告饶淑兰,女,192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原审原告李斌霞,女,195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原审原告李敏学,男,195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广学,简况同上;原审被告李建学,男,195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原审原告李广学、饶淑兰、李斌霞、李敏学诉原审被告李建学房屋确权、返还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8月7日作出(2007)碑民一初字第7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6月23日,本院以(2008)碑民监字第000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李广学、饶淑兰、李斌霞、李敏学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2007)碑民一初字第707号民事调解书;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7元,减半收取233.50元,由原审原告李广学负担。审判长  连晓欢审判员  杨妮娜审判员  吴海玲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