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碑民再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08-07-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审原告李广学、饶淑兰、李斌霞、李敏学诉原审被告李建学房屋确权、返还使用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广学,饶淑兰,李斌霞,李敏学,李建学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碑民再字第00018号原审原告李广学,男,195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原审原告饶淑兰,女,192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原审原告李斌霞,女,195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原审原告李敏学,男,195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广学,简况同上;原审被告李建学,男,195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原审原告李广学、饶淑兰、李斌霞、李敏学诉原审被告李建学房屋确权、返还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8月7日作出(2007)碑民一初字第7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6月23日,本院以(2008)碑民监字第000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李广学、饶淑兰、李斌霞、李敏学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2007)碑民一初字第707号民事调解书;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7元,减半收取233.50元,由原审原告李广学负担。审判长 连晓欢审判员 杨妮娜审判员 吴海玲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