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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安商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08-07-28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孟林强与安吉黄浦源度假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林强,安吉黄浦源度假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安商初字第861号原告:孟林强。委托代理人:王学志。委托代理人:杨羽。被告:安吉黄浦源度假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家兴。委托代理人:黄兴民。委托代理人:金水。原告孟林强与被告安吉黄浦源度假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余文尧于2008年6月11日、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林强的委托代理人王学志、杨羽、被告安吉黄浦源度假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家兴的委托代理人金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林强诉称,2006年10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给原告。双方约定2007年1月15日归还。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还。原告故而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48930元(自到期之日即2007年1月15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算至款清日止,其中至2008年4月25日金额为48930元)。被告安吉黄浦源度假村有限公司辩称,该借款实际并未发生。当时杭州原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湖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曾支付被告各25万元合计50万元作为工程竞投标保证金,后工程未进行招标,而原告作为该两个公司的负责人员又多次向被告要求退还该款,被告因此出具了一份借款金额为50万元的借据给原告。而前述保证金该两个公司已经向法院起诉并已经法院判决要求被告归还,因此原告又持借据以自己名义起诉不妥,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请。原告为了证明其主张,举借据一份。被告对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审核认为,原告所举借据,符合有效证据的形式要件,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确认该证据具有证明力。据此,本院对本案事实作下述认定,2006年10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给原告。借据中注明“安吉黄浦源度假村有限公司借到孟林强先生人民币伍拾万元正。到2007年1月15日归还”。但到期后至今未还。被告主张前述借据系原告担任负责人员的两个公司支付的竞投标保证金合计50万元后原告催讨保证金所形成,但未举证证明,故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结欠原告借款债务到期应予清偿,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也属合理要求,故本院对原告诉请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吉黄浦源度假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孟林强借款50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自2007年1月15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45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该费因原告已预交,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文尧二00八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别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