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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苏行审监字第054号

裁判日期: 2008-07-28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陆平、黄立平与行政许可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陆平,黄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8)苏行审监字第054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原审上诉人)陆平,农民。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原审上诉人)黄立平,农民。申请再审人陆平、黄立平不服启东市建设局拆迁许可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4日作出(2005)启行诉初字第0012号行政裁定,裁定不予受理。陆平、黄立平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7日作出(2005)通中行诉终字第0020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裁定生效后,陆平、黄立平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陆平、黄立平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其诉请已为生效裁判效力所羁束,有违基本事实。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并判决启东市建设局颁发的拆许字(2003)第2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本院经审理认为,杨菊香因启东市建设局拆迁行政许可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通中行终字第012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杨菊香的诉讼请求,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陆平、黄立平基于杨菊香同一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因该争议已为生效判决所羁束,故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申请再审人陆平、黄立平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陆平、黄立平的再审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 鸣审 判 员  钱志明代理审判员  刘 刚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卢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