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新民初字第2539号

裁判日期: 2008-07-2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相德与被告金加财、卢子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相德,金加财,卢子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民初字第2539号原告刘相德,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被告金加财,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个体经营者。被告卢子梦,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个体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相德与被告金加财、卢子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相德于2008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相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相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洪宾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战 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