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麟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08-07-28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王荣清交通肇事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0)麟执字第76号王某某交通肇事民事赔偿一案,本院2000年1月10日作出的(1999)麟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2000年5月31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某某、何忠元给付57487.20元后,本案中止执行。2008年3月份,本院依职权恢复本案执行。2008年6月23日执行人员通知被执行人何忠元、王某某来法院执行此案。在电话中,被执行人何忠元提出其申请执行王某某追偿一案,至今尚未执行清结,提出愿以追偿案款履行本案。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某系麟游县财政局临时驾驶员,月工资收入为450元,暂无执行能力,且本案中止期限已超过二年期限。依据省高院(2006)307号文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1999)麟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第三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纪明执行员 黄宏平执行员 XX兵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瑞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