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1596号
裁判日期: 2008-07-2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杭州陆环化工有限公司与浙江威凌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陆环化工有限公司,浙江威凌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596号原告杭州陆环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卫红。被告浙江威凌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锦牛。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陆环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威凌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陆环化工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威凌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陆环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威凌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28元,依法减半收取26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