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绍民一初字第2354号

裁判日期: 2008-07-2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2354号原告:李某甲。被告:谭某。原告李某甲为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8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屠李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鲁国强、人民陪审员裘谢采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我与被告于1997年始自由恋爱,次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已生育一女。婚后双方常为生活琐事争吵,2005年4月的一天,双方又因生活琐事争吵,后被告离家外出,至今未归,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子女由原告负责抚养教育,抚养费由双方各承担一半。被告谭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在绍兴县稽东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同年12生育一女,取名李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夫妻关系一般。2005年4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婚姻状况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绍兴县稽东镇营口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法律保护。但由于被告自2005年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多年,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应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离婚后家庭财产、债权、债务等问题因被告下落不明暂不作处理,可待条件成就时另行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园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园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谭某离婚;二、婚生女儿李莉娜由原告李某甲抚养教育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屠李强审 判 员  鲁国强人民陪审员  裘谢采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邹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