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烟牟民一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08-07-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守信与黄妙帼、黄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守信,黄妙帼,黄树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烟牟民一初字第317号原告:李守信,农民。委托代理人:于全利,烟台牟平文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妙帼,农民。被告:黄树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守信诉被告黄妙帼、黄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守信于200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妙帼、黄树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守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5元,由原告李守信交纳。审判员 曲恒波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凡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