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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烟牟民一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08-07-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守信与黄妙帼、黄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守信,黄妙帼,黄树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烟牟民一初字第317号原告:李守信,农民。委托代理人:于全利,烟台牟平文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妙帼,农民。被告:黄树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守信诉被告黄妙帼、黄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守信于200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妙帼、黄树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守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5元,由原告李守信交纳。审判员  曲恒波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凡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