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善西民二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08-07-2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伟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嘉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伟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嘉禾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西民二初字第256号原告:嘉善伟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委托代理人:卢杰。被告:浙江嘉禾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秋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伟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嘉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伟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伟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伟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88元,减半收取744元,保全费716元,共计1460元,由原告嘉善伟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丰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沈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