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麟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08-07-25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王杰、王革新、侯亚琴、张淑平申请执行陕西金麒麟药业有限公司拖欠社会保险费、工资、福利待遇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侯某某,张某某,陕西金麒麟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麟执字第76号申请人王某甲,男,汉族,陕西金麒麟药业有限公司职工,住该公司。申请人王某乙,男,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侯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张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陕西金麒麟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董事长。王某甲、王某乙、侯某某、张某某申请执行陕西金麒麟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麒麟公司)拖欠社会保险费、工资、福利待遇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本院于2007年6月19日受理后,责令在2007年6月29日前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金麒麟公司已停产,无经营收入。与本案执行同一劳动仲裁裁决书的(2007)麟执字第64号案件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暂不具备变现的条件,且执行期限已届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麟游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麟劳仲案字(2006)第1号裁决书中止执行。本案中止情形消失后,本院依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纪明执行员 黄宏平执行员 XX兵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瑞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