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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中民申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08-07-25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赵利英与金伟虎、田关兴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赵利英,金伟虎,田关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申字第2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赵利英。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金伟虎。原审被告:田关兴。再审申请人赵利英因与再审被申请人金伟虎、原审被告田关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7年11月6日作出的(2007)越民二初字第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中,再审申请人于2008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利英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袁小梁审 判 员  许岳忠代理审判员  俞湘静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越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