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中民申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08-07-25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赵利英与金伟虎、田关兴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赵利英,金伟虎,田关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申字第2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赵利英。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金伟虎。原审被告:田关兴。再审申请人赵利英因与再审被申请人金伟虎、原审被告田关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7年11月6日作出的(2007)越民二初字第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中,再审申请人于2008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利英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袁小梁审 判 员 许岳忠代理审判员 俞湘静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越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