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莲民一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08-07-2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丁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丁某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莲民一初字第369号原告王某某,女,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194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雁塔区教育局职工。被告丁某某,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丁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0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575元。审判员  成根平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铁文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