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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麟执字第06-2号

裁判日期: 2008-07-25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刘有财与张天柱故意伤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0)麟执字第06-2号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刘某某与张某某故意伤害一案,本院于2000年11月17日作出(2000)麟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张某某应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经济损失8624.3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并未自觉履行,2000年12月8日,本院刑事审判庭就本案民事赔偿部分,移送执行庭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当时正在服刑,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01年7月25日中止了此案执行。2004年1月14日,被执行人服刑期满后曾自觉给付申请人500元,此后经本院多次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现单身,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尚有8124.30元未得到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0)麟执字第0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纪明执行员  黄宏平执行员  田瑞春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XX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