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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08-07-25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王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善刑初字第32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2008年5月13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08)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8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8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参加诉讼,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5月13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至嘉善县大云镇洋桥村钱家桥港10号后排租房,采用脚踹门方法进入东第二间高成本租房,造成租房门锁损坏,并在房间写字台抽屉内窃得现金248.5元,在逃离现场时被抓获。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高成本陈述,证人潘必凤、孙四海、黄志华、孙海林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赃物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为实施盗窃采用踹门方法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住宅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5月13日起至2008年10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静中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 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