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08-07-2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绍兴县潇峻贸易有限公司与绍兴县飞磊纺织品有限公司、胡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潇峻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县飞磊纺织品有限公司,胡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385号原告绍兴县潇峻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素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光明。被告绍兴县飞磊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士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肖光清。被告胡瑞。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潇峻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飞磊纺织品有限公司、胡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县潇峻贸易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瑞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潇峻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瑞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