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淳民一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08-07-25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徐启东与郑学波、方桂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启东,郑学波,方桂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一初字第721号原告:徐启东。委托代理人:汪作杰。被告:郑学波。被告:方桂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启东诉被告郑学波、方桂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启东于2008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启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1元,减半收取28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86元,由原告徐启东负担。审 判 长 唐 高审 判 员 余建军人民陪审员 管士英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姜勇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