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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麟执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08-07-25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杨虎林、赵志远、李宏年等120名职工与陕西金麒麟药业有限公司因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福利待遇劳动争议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金麒麟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麟执字第64-3号申请人杨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等120名职工。被执行人陕西金麒麟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麒麟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董事长。杨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等120名职工与陕西金麒麟药业有限公司因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福利待遇劳动争议仲裁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责令被执行人金麒麟公司于2007年5月24日前履行裁决义务。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金麒麟公司的存款50000元,并查封了其不动产和动产。但由于被执行人金麒麟公司已全面停产,无经营收入,企业无重整和和解的法定事由,查封的动产和不动产暂不具备拍卖、变卖的条件,且执行期限已届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麟游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麟劳仲案字(2006)第1号裁决书中止执行。本案中止情形消失后,本院依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闫纪明执行员  黄宏平执行员  XX兵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瑞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