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图民一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08-07-25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董弼君与董文之间之间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弼君,董文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图民一初字第517号原告董弼君(系被告之子)。法定代理人卢凤环。被告董文。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弼君与被告董文之间之间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弼君于200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下落不明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弼君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郑权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俊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