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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图民一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08-07-25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董弼君与董文之间之间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弼君,董文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图民一初字第517号原告董弼君(系被告之子)。法定代理人卢凤环。被告董文。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弼君与被告董文之间之间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弼君于200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下落不明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弼君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郑权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俊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