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安商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08-07-25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韩雪军与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雪军,王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安商初字第927号原告:韩雪军。委托代理人:张国云。被告:王海军。原告韩雪军与被告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余文尧于2008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雪军的委托代理人张国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海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雪军诉称,2007年6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字据一份,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还。原告故而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万元。为了证明其主张,原告举借条一份。被告王海军未作答辩。本院审核认为,原告所举借条,符合有效证据的形式要件,具有证明力。被告未到庭质证,也未举反证,系自行放弃其诉讼权利。故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本院认为,被告所欠原告借款债务应予清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海军返还原告韩雪军借款2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该费因原告已预交,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文尧二00八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别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