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下民二初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08-07-25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王业勇与徐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业勇,徐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下民二初字第981号原告:王业勇。被告:徐辂。原告王业勇为与被告徐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8年7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盛华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业勇,被告徐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业勇起诉称:2007年12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于2008年元月底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归还借款35000元,余款5000元至今未还。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王业勇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交借条一份,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的事实。被告徐辂对原告诉称的事实无异议,庭审中未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徐辂对原告王业勇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王业勇诉称的基本一致。本院认为,原告王业勇与被告徐辂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合法有效。被告徐辂未及时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王业勇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业勇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辂负担。其余25元退还原告王业勇。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审判员 叶盛华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忠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