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麟执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08-07-25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毛月娥与徐德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麟执字第119-2号申请人毛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徐某某,男,汉族,农民。毛某某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3年5月15日作出的(2002)麟民初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徐某某应付毛某某借款30000元并承担利息,诉讼费2500元由徐某某负担。该调解书生效后,徐某某并未自觉履行,权利人毛某某于2003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04年9月2日依法裁定对此案中止执行。在清理执行积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行踪不定,所承包荒山暂无收益,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3)麟执字第11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纪明执行员 黄宏平执行员 田瑞春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XX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