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麟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08-07-25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任国万与许红刚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某,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麟执字第8-2号申请人任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许某某,男,汉族,农民。任某某与许某某债务纠纷一案,本院2002年11月19日作出的(2002)麟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任某某于2002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自觉履行600元之后,于2003年12月4日变卖了其7只羊再履行650元,对余款646.45元暂无力给付,2003年12月5日,本院依法中止了本案执行。在清理执行积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全家四口人,居住窑洞一孔,现仍无执行能力,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3)麟执字第0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纪明执行员 黄宏平执行员 XX兵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瑞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