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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淳民一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08-07-25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童家英与童家仙、郑月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家英,童家仙,郑月春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一初字第962号原告童家英。委托代理人王昌好。被告童家仙。被告郑月春。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家英诉被告童家仙、郑月春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家英撤回对被告童家仙、郑月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35元,减半收取2217元,由原告童家英负担。审判员  姜德英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志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