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淳民一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08-07-25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童家英与童家仙、郑月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家英,童家仙,郑月春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一初字第962号原告童家英。委托代理人王昌好。被告童家仙。被告郑月春。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家英诉被告童家仙、郑月春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家英撤回对被告童家仙、郑月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35元,减半收取2217元,由原告童家英负担。审判员 姜德英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志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