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上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08-07-25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唐某、田某等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田某,杨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上刑初字第25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2008年4月24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被告人田某。2008年4月24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2008年4月24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8)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田某、杨某犯抢劫罪,于2008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唐某、田某、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4月23日晚上,被告人唐某、田某、杨某伙同“高乐高”(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由杨某携带一把管制刀具,先后在本市下沙开发区以及城站火车站附近长时间游荡,寻找目标意欲实施抢劫。至晚上24时左右,四被告人在邮政宾馆门口被巡逻民警发现,除“高乐高”逃跑外,其余三人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田某、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凶器照片、情况说明、管制刀具认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田某、杨某为实施抢劫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属犯罪预备。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根据法律规定,对预备犯可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4月24日起至2008年10月23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田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4月24日起至2008年10月23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4月24日起至2008年10月23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宗雄信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方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