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新民初字第2661号
裁判日期: 2008-07-2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唐一刚诉被告陕西博远教育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印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一刚,陕西博远教育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民初字第2661号原告唐一刚,男,194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被告陕西博远教育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解放路318号。法定代表人张海清,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一刚诉被告陕西博远教育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印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力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一刚负担。审判员 王玮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