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武侯民初字第1796号
裁判日期: 2008-07-25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原告白涛与被告成都鸿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涛,成都鸿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武侯民初字第1796号原告白涛。委托代理人章嘉戎。被告成都鸿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永盛东街40号5幢5号。法定代表人范康蓉,公司总经理。案由:挂靠经营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涛与被告成都鸿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涛于200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成都鸿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涛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白涛承担。审判员 岳 平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玲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