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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泰执委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08-07-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执行人苏州美之国装饰城有限公司与林育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苏州美之国装饰城有限公司,林育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泰执委字第13-1号申请人执行人苏州美之国装饰城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法定代表人邵斌,董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张辰、贺川,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育平。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苏州美之国装饰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育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6日作出的(2008)吴民一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林育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育平立即申请执行人租金45101元及相应利息(自2007年6月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给付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82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执行费641元。但被执行人林育平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划拨被执行人林育平的个人收入或银行储蓄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欧卫忠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晓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