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二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08-07-25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许欢与李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欢,李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733号原告:许欢。委托代理人:曹晨,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腾。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欢诉被告李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欢于200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祖国宏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