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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1628号

裁判日期: 2008-07-25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曹文华与陈志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文华,陈志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628号原告曹文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志明,男。被告陈志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文华诉被告陈志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文华撤回对被告陈志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22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