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1628号
裁判日期: 2008-07-25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曹文华与陈志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文华,陈志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628号原告曹文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志明,男。被告陈志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文华诉被告陈志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文华撤回对被告陈志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22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