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08-07-22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王建锋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浙江省上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王建锋,浙江省上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6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负责人黄孟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卫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上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苗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崔张龙。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8)虞民一初字第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93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建荣代理审判员 毛振宇代理审判员 方 艳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琼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