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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灞民初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08-07-2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余建民与杨更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建民,杨更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1235号原告余建民,系西安市未央区桥头租赁站业主。委托代理人王金发,男,194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更志(又名XX)。本院在审理余建民与杨更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建民以其与被告杨更志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08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建民自愿撤回对被告杨更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建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应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75元。代理审判员 徐 严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美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