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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上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08-07-2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徐根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根法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上刑初字第21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根法。1984年1月因犯抢劫罪、流氓罪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2007年3月13日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强制戒毒六个月。2007年6月20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8年1月9日刑满释放。2008年2月24日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强制戒毒。2008年3月1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杭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刘东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8)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根法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0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涛、记录员张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根法及其辩护人刘东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23日晚21时许,被告人徐根法经事先电话联系,在本市上城区华天大酒店门口的一辆车牌为浙A×××××的红色桑塔纳轿车上,以24000元的价格将当日从上海购买的10颗弹子状海洛因(经鉴定净重28.1克,检出海洛因)和1包黄色粉末状海洛因(经鉴定净重9.55克,检出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和陈某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缴获了上述毒品。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根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张某的证言,毒品、毒资、作案工具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毒品检验报告,扣押物品清单,处理文件清单,毒品上交清单,手机联系清单,抓获经过,清单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根法明知是毒品而运输、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根法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的,依法应从重处罚。对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徐根法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根法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3月10日起至2020年3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宗雄信人民陪审员  陆巧玲人民陪审员  盛黎斯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