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08-07-21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建筑开发集团公司与西安大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建筑开发集团公司,西安大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1151号原告西安市长安建筑开发集团公司,住址长安区韦曲镇南街。法定代表人王晓,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博学,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新民,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大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西安市雁塔区咸宁东路田家湾东方绿洲。法定代表人张玉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尚静、张新安,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08年1月31日受理了原告西安市长安建筑开发集团公司诉被告西安大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景振宇人民陪审员 程安真人民陪审员 潘读书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魏张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