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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西民一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08-07-21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西民一初字第78号原告:李某。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08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黄 蓁审 判 员  丁扣红人民陪审员  薛宇炎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沈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