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善民二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08-07-2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县创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潮阳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创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802号原告:嘉善县创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金观。委托代理人:卜剑刚。被告:汕头市潮阳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创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潮阳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县创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县创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县创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51元,减半收取5626元,诉讼保全费4320元,合计诉讼费9946元,由原告嘉善县创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晓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