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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08-07-2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苏州市胜佳电脑刺绣设备有限公司与绍兴县龙隆纺织刺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胜佳电脑刺绣设备有限公司,绍兴县龙隆纺织刺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422号原告苏州市胜佳电脑刺绣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虎丘经济开发区金光路68-2号。法定代表人邓卫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罗兴荣、丁国强。被告绍兴县龙隆纺织刺绣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福全天州工业园区四幢。法定代表人傅兴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孔天熹,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胜佳电脑刺绣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龙隆纺织刺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尚需收集有关证据材料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胜佳电脑刺绣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龙隆纺织刺绣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合计2,9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