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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慈民一初字第2653号

裁判日期: 2008-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某1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1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慈民一初字第2653号原告:胡某1,女,200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法定代理人:胡某2(系原告父亲),男,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杨杰,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1与被告龚小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1的法定代理人胡某2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08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员  童平凡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琪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