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慈民一初字第2653号
裁判日期: 2008-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某1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1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慈民一初字第2653号原告:胡某1,女,200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法定代理人:胡某2(系原告父亲),男,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杨杰,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1与被告龚小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1的法定代理人胡某2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08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员 童平凡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琪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