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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民二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08-07-21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兴华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如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华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如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652号原告:嘉兴华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乔根。委托代理人:范建富。被告:苏州如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如峰。委托代理人:严锡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华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如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华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华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兴华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423元,减半收取5212元,由原告嘉兴华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