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善民二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08-07-21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浙江浦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苏州二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浦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苏州二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838号原告:浙江浦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幸福。委托代理人:马小华。被告:苏州二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宫长义。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浦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二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浦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浦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69元,减半收取2535元,诉讼保全费1820元,合计诉讼费435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 焰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晓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