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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泰执委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08-07-2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梁霄、周美欢等与邱大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霄,周美欢,简翠红,简达祥,简达津,邱大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泰执委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梁霄。申请执行人周美欢,1955年10月22日。申请执行人简翠红,1984年11月5日。申请执行人简达祥,1991年4月12日。申请执行人简达津,1993年5月31日。被执行人邱大志,1983年6月4日。申请执行人梁霄、周美欢、简翠红、简达祥、简达津与被执行人邱大志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8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08年2月25日收到委托执行函件后当日即立案执行,并于2008年2月2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邱大志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梁霄等五人赔偿款48049.84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诉讼费1633元、执行费6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邱大志常年外出下落不明,经向中国农业银行泰顺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泰顺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泰顺县支行、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泰顺县国土资源局、泰顺县房产管理局、泰顺县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以及被执行人邱大志住所地泰顺县大安乡埠尾村村委会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08年7月21日,被执行人邱大志尚欠申请执行人梁霄等五人赔偿款48049.84元,应负担诉讼费、执行费共计2253元。以上事实有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7)南民一初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书、(2008)南法执字第436-1号委托执行函及本院执行调查笔录、协助调查函回执为证。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邱大志外出下落不明,到目前为止尚未查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邱大志的执行措施已经穷尽,确实无法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执结,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函告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邱大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等情况,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泰执委字第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超发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陶文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