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善西民二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08-07-21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鸿运纸业(昆山)有限公司与浙江森林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鸿运纸业(昆山)有限公司,浙江森林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西民二初字第246号原告:鸿运纸业(昆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重诚。委托代理人:嵇国平。被告:浙江森林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克瑜。本院在审理原告鸿运纸业(昆山)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森林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鸿运纸业(昆山)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鸿运纸业(昆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鸿运纸业(昆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70元,减半收取计1035元,诉讼保全费930元,共计1965由原告鸿运纸业(昆山)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鄢云峰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计慧洁 更多数据: